最高院案例解析原告公司指派代理人出庭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发布时间:2025-04-14 02:24:30 来源:雷电竞下载APP官网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公司指派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如果原告公司未能提供与代理人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将对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在一则具体案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并指出在此情况下,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案号及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分析。
本案涉及山东春华某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公司”)与北京某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信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了《山东春华某业科技有限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约定由兆信公司为春华公司开发溯源管理系统,并明确了项目内容、货款与结算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兆信公司按约完成了系统的开发并交付春华公司进行验收。然而,在支付合同款项方面,春华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款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兆信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春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春华公司指派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国出庭应诉。然而,春华公司未能提供与闫某国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春华公司指派其代理人闫某国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一审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春华公司未能提供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国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春华公司未能证明闫某国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且未主张闫某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故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即使春华公司指派该代理人出庭,亦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诉处理。然而,一审法院并未直接按撤诉处理,而是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最高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着重关注了春华公司未能提供与闫某国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问题。
最高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本案中,春华公司未能提供与闫某国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国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且未主张闫某国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因此,在最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闫某国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春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因其身份无法确认,故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由于春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导致其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但提及该条文是为说明二审程序的一般规定。)
在本案中,春华公司作为原告,指派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国出庭应诉。然而,春华公司未能提供与闫某国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导致闫某国的身份无法确认。这一行为违反了《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然而,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可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春华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证明责任,导致闫某国的诉讼代理人身份无法确认。
由于春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导致其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春华公司因未能提供有效的诉讼代理人而导致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最高院的这一裁定体现了对诉讼程序的严格要求和保障。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证明责任,导致诉讼程序没办法顺顺利利地进行,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对司法实践具备极其重大的启示意义。首先,它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它提醒了当事人在指派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注意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避免因身份无法确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最后,它体现了法院对诉讼程序的严格要求和保障,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精确指出了原告公司指派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情况下,应按原告撤诉处理。这一裁定体现了对诉讼程序的严格要求和保障,确保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责任,并注意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避免因身份无法确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法院也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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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最基本的要求吗?中院居然敢继续开庭?司法实践中就算会继续开庭都会在开庭前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同意原告庭后补充代理手续,如果同意可以开起走,并且也会当庭告知原告如未及时补交手续讲按撤诉处理,直接撤销案件而不是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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