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4年1月-12月)

来源自:雷电竞下载APP官网    点击数:1   发布时间:2025-02-22 04:52:38

  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为申请创业板上市之目的而编制的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止 6个月期间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因此,本财务报表应与本集团为申请创业板上市之目的而编制的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止 6个月期间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注 2: 本公司出口的产品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注 3: 本公司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各子公司在 2024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除附注四、2所述享受优惠的纳税主体外,本公司于其他几个国家及地区设立的子公司 2024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8.25%至 30%(2023年: 8.25%至 30%)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00号) 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本公司在 2024年度适用此优惠。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核发的第GR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2年 12月 24日至 2025年 12月 24日,本公司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 15%的税收优惠关税。因此,本公司 2024年度按优惠关税 15%执行。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核发的第GR8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4年 12月 6日至 2027年 12月 6日,本公司子公司浙江汉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汉显”)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15%的税收优惠关税。因此,浙江汉显 2024年度按优惠关税 15%执行。

  根据 2018年 9月 20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 99 号) 的规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年 1月 1日至2020年 12月 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1年 3月 15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号) 的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学技术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公告将财税 [2018] 99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日。

  2021年 3月 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3号) 规定,制造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023年 3月 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号) 规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子公司浙江汉显、北京汉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汉时”) 、上海汉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汉时”) 及浙江汉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汉星”)于 2024年度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集团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并以发生日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为基础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根据本集团的历史经验,不同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没有显著差异,因此在根据发生日账龄信息计算减值准备时未进一步区分不同的客户群体。

  注: 本集团子公司北京汉时持有哈步数据科技 (上海) 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8.16%,于 2024年 12月 31日及 2023年 12月 31日,本集团对哈步数据科技 (上海) 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13,578,358.22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37号),企业在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本集团将 2024年购买的设备,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4 号),企业在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财税 [2018] 5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日。

  注: 本集团于 2022年与嘉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兴光伏”) 签署协议定制厂房,嘉兴光伏按照本集团的要求建设厂房并自行依法取得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所需要的一切审批手续,待定制厂房建设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后,嘉兴光伏将按协议约定将该定制厂房出租给本集团。本集团就定制厂房向嘉兴光伏缴纳定制保证金人民币 9,000万元,分三期支付,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集团已缴纳全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元。

  于 2023年 12月 31日,本集团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总额为人民币 17,728,462.40元。到期未支付原因:票据到期日为 2023年 12月 30日,由于银行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付款,因此票据在 2024年 1月 2日支付。于 2024年 12月 31日,本集团不存在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注 1: 本集团向购买价签产品的客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对产品售出后质保期内出现的故障和质量上的问题提供免费保修。本集团根据近期的质保经验,就售出价签产品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估计并计提预计负债。

  注 2: 于 2023年 10月,本集团某销售代理商向巴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本集团未支付其部分佣金,双方在销售佣金的计算上存在争议,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双方正在协商中,根据本集团聘请的第三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本集团根据预计支付金额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 1,493,248.00元。于 2024年,本集团与销售代理商达成一致,实际支付人民币 1,379,106.00元。